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计时制627.doc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计时制)—、基本设施1、 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2、 机构所在建筑必须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具有与促进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设备设號。3、 环境布置应符合婴幼儿生理、心理特点,整体规划功能合理,朝向适宜,交通便利。4、 应设有婴幼儿活动室、感知活动室、多功能运动室、游戏活动区等,室内光线应充足,自然通风,条件允许的应尽量采用天然光线。室内地面应铺设不易滑倒且易于清洁的材料,可用木质地板或塑胶地板。活动室人均活动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伽7人,要有敞开式玩具柜,有充足的玩具和图书,必要的教具和设备,墙面要有安全防护,各活动室应尽量满足隔音的要求,避免相互干扰。5、 要有行政办公室、备课室、设施齐全的卫生保健室、会议室(或多功能室)、家长休息区等。有条件的可设乳儿室,以方便母亲哺乳。条件允许的可设置接待区,应配有家长或看护人存储物品的储物室(柜),以方便家长放置个人物品。6、 要有盥洗室、茶水间、储物区等,盥洗室应规范化,临近儿童区,有流水洗手及防滑设备,厕所应有专供婴幼儿使用的便器。茶水间要有提供冷热水的饮水机或开水炉,配备微波炉、冰箱、消毒柜等物品,方便家长或工作人员为孩子冲调奶粉和加热食物。7、 配备的活动器械和玩教具应遵循岁婴幼儿的生理心理及生长发育特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8、 要有卫生消毒设施,认真执行各项消毒措施,并做好记录;定期接受疾控部门的消毒质量检测。9、 要配有防暑保暖设备,保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二、人员配备10、 机构应当配备负责人、从教人员、保健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人员应热爱所从事的事业,热爱婴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11、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12、 从教人员应以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育婴师为主。13、 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机构内工作。14、 有家长或看护人陪同参加活动的,每班工作人员与婴幼儿人数之比为:2:8~10(1:10—12)o无家长或看护人陪同参加活动的,每班工作人员与婴幼儿人数之比为:0—6个月: 1:2 7—12个月:1:413-18个月:1:5 19—24个月:1:625-3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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