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契约文书与中国人的契约观念探讨中国传统社会的很多方而都是通过契约来规范的,契约构成了民间私法的主体,很早就己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契约秩序。中国传统契约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存世量巨大。通过对传统契约的考察,中国人很早就形成了一定的契约观念,包括:空口难凭,重视契约文书的签订;界限分明的财产观念;清晰的个体权利与义务意识;超越法律的道徳性和伦理性;珍视契约,注重契约文书收藏与保存等方面的内容。关键词:契约文书/契约类型/契约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很早就出现了通过缔结契约文书形成各种“私法”上的民事关系。民间社会流传有“官有政法,民从私约”“民有私约,约行二主”等说法,表明传统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主要是依靠契约来进行的。这些契约作为地方文书历经了各种战乱和文化破坏,至今保存下来的数量仍很惊人。目前各地地市级以上的图书馆、博物馆、社科研究机构及高校图书馆等机构,甚至包括一些私人收藏爱好者手中,藏有契约文书原件的不在少数,有些机构的存量还比较多。19世纪以来,中外学者不断开展地方契约文书的收集整理和调查研究工作,己经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一一中国契约学。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中,契约文书呈现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传统契约的主要内容我国古人严格区分“契”“约”“书”“字”和“合同”等,并适用于各类不同的文书。如“契”一般用于土地、房屋、山林、院落等不动产的交易;“约”“字”等则适用于动产交易、约定、保证和其他一些文书的称谓。据有学者考证,“合同”成为契约的一种概念应该在唐宋之间。》]“契约”一词则很少连用出现,直到清末修律时期,才正式确立“契约”-词作为民事交易文书的专有名词。之后,“契约”一词又逐渐被“合同”取代,并将二者视为同位概念。我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买卖、赠予、借款、租赁、融资、承揽、保管、委托等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说,今天《合同法》所包含的民事关系要比传统契约涵盖的内容要少得多。古人在很多方面通过彼此间订立契约文书,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确立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契约秩序。传统契约文书涵盖的范围异常宽泛,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土地、房产、山林、场地等不动产租佃买卖和各类动产交易买卖,以及借贷、抵押、合伙、分家、立嗣、继承、结拜、诉讼等其他相关活动,形成了种类繁多的契约文书。其中,田房契约,尤其是土地买卖类契约的数量最多,情况又最复杂。中国是传统的农业社会,田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基于田宅资源的重要意义,不动产所有权的确立和流转需要经过较为烦琐和严格的手续。西周屮后期,随着井田制的动摇,奴隶主贵族之间就已经出现了土地买卖行为。铜器铭文就是有文字可证、有实物可考最早的契约资料,著名的如裘卫四器中的两件。20世纪30年代发现的居延汉简中保存了一批汉代契约原件,有的还标有年号,其中有卖衣物、布匹的契约,也有卖田地的契约。契约文书成为古人生活中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元明清以来契约文书在民间更是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流传下来的大量的日用类书,记载有各个时期的文书样式,指导着人们的契约实践。数量庞大的契约文书无疑是我们观察中国契约传统的一个窗口。田房契约文书根据缴纳契税的有无,可以分为白契和红契。其中,“白契”所占的比重较大,是指民间社会买卖双方自行书写,然后经过中人的见证、画押,再经过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辈签名认可的契约。对于官府而言,白契意味着大量的契税被偷漏。由于白契有中人见证,即使偶遇纠纷,也可资调解,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足以保证双方履行契约的规定。为此,传统乡村社会和地方官员普遍承认这种契约的有效性,将它们视为仲裁有关土地产权纠纷的重要凭据。“红契”即官契,是指双方签订契约后向地方衙门登录,按规定缴纳契税,并在契约上面加盖有红色的官方印信的正式契纸。明清时期的不动产买卖须向州县纳税,由州县粘连与布政使司颁发契纸的契尾,加盖印信,方成正式契约。辛亥革命后不动产买卖、典当契约,仍须纳税盖印,才能取得法律效力。不过,登记盖章的过程不仅需要耗费相当时日往返于官府与村庄之间,而且还要缴纳一定契税(约为田价的3-6%,不同时期有所变动),对业主造成一定的负担,因此逃避契税现象较为普遍。[2]“红契”的意义除纳税与官方管理之外,更多地表现出了建立契约的规范化与格式化,当事人则更看重“红契”对于所有权的官方认证及权利保障。“红契”根据契约的签订方式和张数不同又可细分为:单张契这种契约主要是指“民写官验契”,就是官府直接在民写契约上加盖州县官印,收取契税,表示官方对民间契约的承认。验契时一般要加两处官印,一处盖在契中的地价钱数上,此印要向左45度倾斜使右上角和左下角成一条线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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