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转型工作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为推进跨越发展,建设山区强县,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乡就业,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大力扶持自主创业,现就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全方位扶持和鼓励,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城乡更多的人创办微型企业,搞活经济,促进就业增加收入,推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纯、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全民创业的延续和深化,是建设山区强县的重要举措,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励民间投资、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总量,培养大批企业家,也可以营造“重商”氛围,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和扩大民间投资,意义深远,任务迫切,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二、基本原则和鼓励扶持范围(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全民参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优化环境、配置资源的原则。(二)扶持范围。我县微型企业是指企业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下、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中、省、市微型企业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凡在本县内当年注册新办的微型企业均可享受扶持政策。重点扶持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旅游观光、服务外包、科技服务、文化创意、餐饮服务、度假休闲、家政服务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微型企业。三、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全县每年新扶持发展微型企业200户,以后每年递增20%。四、鼓励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放开领域。按照“非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放宽微型企业投资准入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一律向各类创业人员开放。鼓励进入政府购买岗位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公益管理服务经营活动。在蚕桑、畜牧、旅游等主导产业领域创办微型企业达到规定标准的,分别享受主导产业发展扶持优惠政策。(二)财政扶持。县财政每年整合各种财政资金500万元,重点用于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发展。对当年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对纳入年度培育计划、带动就业人数10人以上的微型企业,按其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至10%一次性给予投资补助。(三)税费优惠。各类人员创办的微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等),均可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回乡农民工等人员享受有关就业、创业、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微型企业从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实行先征后补,补贴期限暂定为三年。微型企业在厂房、厂区建设期间,免收除耕地复垦保证金以外的其它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投入生产运营后三年内免收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县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费。(四)金融支持。微型企业融资实行“1+3”基本运作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解决融资难题,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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