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流程图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提前3日将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稽核情况的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名或盖章。告知稽核结果现场稽核发出稽核通知被稽核单位少报、瞒报或漏报缴费基数的,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未发现被稽核对象违反法规行为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监督电话:6525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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