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举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举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一切涉及腐败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总经办为集团公司的举报管理机构。集团所有员工及客户均有权直接向总经办或总经办考核员举报集团公司内的各种腐败行为。第二章举报受理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信函、电子邮件、面谈以及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它方式向集团总经办进行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举报。受理当面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按手印);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受理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的举报,一律不得擅自删除,并及时整理备案。对于匿名举报信,如举报事实描述抽象,无法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可以不予受理。举报人不论采取何种署名形式,必须让具体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工作人员能与之取得联系,否则,可以不予受理。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受理人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受理举报后,工作人员根据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复杂程度,对举报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各类重大案件必须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实施调查。对于举报的核查工作一般应当在3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举报调查处理完毕后,举报材料和处理结果等相关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按机密文件进行管理。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应在结案后的一周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三章举报保护及奖励措施总经办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摘抄、复制、借阅、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集团对积极举报各类反腐行为的举报人实施重额奖励,举报案件经反腐执行机关查处后,将根据被查处的举报案件的实际入库金额的10%-20%,给予举报人奖励;或根据被查处的举报案件的实际罚款额的10%-20%,给予举报人奖励;或根据被查处的不涉及实际入库金额或是实际罚款额的举报案件的轻重程度与其所提供的举报线索等级,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根据举报人的立功情况,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精神奖励。如有行政处分的,可酌情撤消其行政处分或降低行政处分级别。第四章处罚措施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内容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举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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