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厂、职能管理部门一切涉及吃拿卡要和乱收费行为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第三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投诉、举报的管理单位。投诉、举报的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由督查员负责,问题严重的投诉、举报案件, 由企管部负责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 上报总经理。第四条受诉部门接受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理。第五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职工都须接受职工、客户的监督,对于被投诉、举报的问题,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 主动配合调查, 不得对投诉人或举报人冷嘲热讽及打击报复。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投诉是指职工、客户在公司工作、生活和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已经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本制度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 擅自克扣职工工资、奖金, 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职工、客户经济利益的行为。(二)对职工、客户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泄露当事人隐私、侵犯其名誉及其他人身权益的行为。(三) 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职工业绩的行为。(四) 在工作中态度恶劣, 故意刁难职工、客户, 无故推诿应当受理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五)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六)其它侵犯或妨碍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条举报是指职工、客户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财产、声誉等合法权益, 危害公共利益, 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等进行揭发、揭露的行为。本制度适用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 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索贿等徇私行为。(二) 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的行为。(三) 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的行为。(四) 泄露公司重要决策、财务数据等秘密的行为。(五) 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等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六)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进行招摇撞骗、欺诈的行为。(七) 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等舞弊行为。(八) 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等玩忽职守行为。(九) 在公司或宿舍内进行赌博或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等违法行为。(十) 其它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第八条鉴于匿名投诉和举报使得受理后无法与投诉或举报人取得联系, 给取证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投诉、举报应采用署名方式。对于匿名投诉和举报也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第九条职工、客户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投诉、投诉电话或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三章投诉、举报受理程序第十条督查员如收到署名的投诉或举报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 应以保密的方式通知投诉或举报人, 确认投诉或举报材料已经收到。第十一条对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受理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应交投诉或举报人核对并签名。第十二条督查员根据投诉或举报材料认真做好登记,填写《投诉和举报登记单》,登记的内容包括:投诉或举报人姓名、部门、岗位、受理时间、投诉或举报事由、时间、地点、经过、涉及人员等。第十三条投诉或举报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或举报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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