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浑南市监食〔2019〕133号当事人:沈阳市浑南区王小五小吃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沈阳市浑南新区朗日街8-11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112MA0XHXD454住所(住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朗日街8-1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爱颖2019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浑南新区朗日街8-11号的沈阳市浑南区王小五小吃部(以下简称“你店”)进行监督检查,在你店的后厨发现穿工作服的于庆祝(男),正在后厨的操作间制作即食食品,执法人员在该店的公示板上未发现该工作人员的有效的健康证明。现场要求该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而该工作人员当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浑南市监食〔2019〕20-050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浑南市监食〔2019〕20-05号),要求你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2019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你店的后厨操作间发现穿工作服的于庆祝,正在后厨的操作间制作即食食品,执法人员在你店的公示板上未发现该工作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而该工作人员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你店对要求改正的内容仍未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你店违法的情况;,证明你店为合法企业及人员身份情况;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你店已被警告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证明未持有效健康证明正在加工直接入口食品。2019年1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浑南市监食[2019]20-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理由。你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人员于庆祝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第七项“(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之规定,构成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人员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行为。鉴于你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人员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四项“(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规定的情形。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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