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消防部门依法将民宿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七条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第二章开办要求第九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登记有“民宿服务”,并且已经在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民宿登记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第十条开展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服务规范要求。第十一条开办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改造,由民宿业主或房屋所有者提出申请。在房屋修复改造过程中,要坚持修旧如旧原则,坚持使用本土建材原则,建筑风格应与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有合法产权的破损房屋按原址、原貌、等面积修复,可增设楼梯、连廊、雨棚。民宿业主或房屋所有者改造申请时需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所属乡镇负责审查(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并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审核时限7个工作日),报环境、住建、消防等部门备案。今后如遇政府征用,合法产权的房屋破损修复部分按改造前房屋原状对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增设部分按临时搭建标准补偿。,不得随意变更,由所属乡镇指派专人负责监管,竣工后需在相关方案上签署验收意见。、污水池、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二)《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墙面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档物;每间客房均应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金属栅栏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消防应急箱(包),箱(包)内配备超小型灭火器、应急手电、求救哨、简易呼吸面具、阻燃毯等逃生用具。客房临窗地面或墙面牢固安装逃生绳(梯)挂钩并加配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防滑手套、消防钩等用具。、疏散走道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插座和照
韶关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