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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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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优良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种用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基因等遗传材料。农户自繁自用的种畜禽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的选育、生产、经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优良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种畜禽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六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畜禽品种资源的分布状况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全省的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种畜禽选育计划,并列入本省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第七条从事畜禽品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在繁育种畜禽前,应当制定品种特征、生产性能和相应的饲养管理技术规范。第八条生产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不断选育提高现有的畜禽品种;对确有保种价值的畜禽品种,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保护。第九条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是本省畜禽品种鉴定的最高技术机构。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畜禽品种审定办法和审定标准的制定、畜禽品种的认可、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和畜禽品种的推荐等工作。第十条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报审的畜禽新品种应当在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受理应当说明理由。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经该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畜禽品种,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品种证书,并予以公布。未经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用地生产、销售,不得发布广告。第十一条申请者对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二个月内向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予以答复。第十二条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认为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的畜禽品种、品系和配套系,不适应本省的自然条件或者有其它不可克服的缺点的,应当提出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议,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第三章种畜禽生产第十三条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种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并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立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禽场以及生产经营种畜禽遗传材料的,应当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四条原种场和良种繁殖场生产的种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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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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