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造的科学态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中途更换委员,需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学科成立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1、审核申报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3、审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4、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5、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6、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7、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8、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名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它事项;11、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召开两次审批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会议。学士学位的审批及授予,授权教务处负责并按照《云南大学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每年十月底以前填写“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表二)报校学位办公室。第六条各学科评定分委员会应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如下工作:1、审核本学科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材料,初评上报专业名单;2、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3、审查受理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4、初审授予学位人员名单;5、提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及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6、提出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7、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初步建议;8、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经费开支。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1、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八条硕士学位: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能比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摘要。第九条博士学位:1、较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厚的专门知识;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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