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细则所成农村集体资金指村(组)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等。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指村(组)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及农田水利、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四荒地”等自然资源。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无偿占用和没收。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财务审批权、监督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和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与乡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实行委托代理。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一条各县区成立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办公室统一称为“xx县(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三资”办)。各乡镇参照县区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统一称为“xx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三资”办),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原有“村账乡(镇)代理”事项纳入其职责范围。村一级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小组,承担日常“三资”管理工作。各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第二条县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二)指导各地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三)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四)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五)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六)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七)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能,强化网络应用;(八)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条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二)研究制度乡镇“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三)指导帮助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四)对村级“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三资”管理水平;(五)组织开展“三资”管理的专项调查研究、分析“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三资”管理机制;(六)负责做好“三资”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七)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村级“三资”管理水平;(八)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九)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十)配合查处“三资”管理违规行为,落实责任追究。第四条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包括:(一)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全面掌握“三资”家底;(二)指导督促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三)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及时了解“三资”变动情况;(四)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对不规范、不合理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五)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六)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录入“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七)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八)对村级“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九)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十)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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