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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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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10427(颁布时间)19910427(实施时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1991年2月3日杜蒙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4月27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蒙古语文工作的管理第三章蒙古语文的学习第四章蒙古语文的使用第五章蒙古语文工作队伍建设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蒙古语文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坚持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蒙古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蒙古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为自治县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第四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蒙古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汉语言文字,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学习蒙古语言文字。第五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蒙古语文的发展规律,做好蒙古语文规范化的工作,在蒙古族公民中有计划地做好普及推广工作,促进蒙古语文的健康发展。第二章蒙古语文工作的管理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蒙古语文工作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保证本条例的实施;(二)根据本条例,制定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办法;(三)检查督促蒙古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四)管理蒙古语文的规范化工作;(五)组织蒙古语文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搜集、挖掘、整理蒙古族文化遗产;(六)管理蒙古语文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协调有关部门之间蒙古语文工作方面的业务关系;(八)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蒙古语文工作者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九)总结蒙古语文工作经验,表彰先进,交流优秀成果;(十)完成自治县自治机关交办的其它各项蒙古语文工作。第七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及所属有关部门、蒙古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蒙古语文工作。第八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将蒙古语文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使经费逐步增加。第三章蒙古语文的学习第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干部学习蒙古语文,逐步提高他们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能力。蒙古族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第十条自治县的蒙古族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要体现民族特点,切实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教学,培养蒙、汉文兼通人才。第十一条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杂居、散居蒙古族学生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妥善安排蒙古语言文字的教学。第十二条自治县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根据需要对蒙古族学生加授蒙古语文。第十三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成人教育中,重视蒙古族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鼓励自学成才。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各种类型的业余培训班。第十四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对蒙古族聚居的地区重视蒙古文扫盲工作并注意汉语文扫盲工作。第四章蒙古语文的使用第十五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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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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