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对产业发展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市级预算安排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国家和省扶持宜昌产业发展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专项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宜昌精细化工、食品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现代农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审定引导基金公司总体投资方案、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程序设立或指定引导基金公司,委托其经营管理引导基金。第五条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市相关领导担任,市检察院及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招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第六条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市政府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参与子基金设立评审,负责所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第七条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按决策委员会决议,召集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并向决策委员会主任报告:(一)协调指导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二)审议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三)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引导基金公司的职责:(一)受托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工业、科技、现代服务、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二)组织开展设立子基金的评审工作;(三)负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四)按照规定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六)负责对子基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第九条引导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十条引导基金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第十一条经决策委员会决议,设立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经济、产业、金融、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决策委员会、引导基金公司提供决策参考,对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科学性。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派出观察员,享有与评审委员同等知情权,对评审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但不参与评审投票。第三章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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