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十政发〔1996〕2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资质、队伍管理第四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五章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六章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承发包管理第八章合同管理第九章工程造价管理第十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二章建设监理管理第十三章罚则第十四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995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局颁发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管理,系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承发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凡在十堰市辖区内从事上述承发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支持公平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具体执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组织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负责办理全市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建筑检测试验单位的资质审查登记手续; (四)负责本市城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审查建设业主的发包条件和承包方的资质等级,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负责本市城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资格和抗震设防的审查; (六)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对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承发包合同的执行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职责: (一)本管理办法中所明确的职责; (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职责。第七条各县(市)建设局(委)是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建设局(委)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三)负责办理本地建筑企业资质登记手续和外来建筑队伍的入境注册手续; (四)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审查建设业主的发包条件和承包方的资质等级,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资格和抗震设防的审查; (六)监督检查本辖区承发包双方对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承发包合同的执行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法规,负责建筑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 (二)依据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或资质注册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进行鉴证; (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的秩序。第九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推广使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对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进行鉴证; (三)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第三章资质、队伍管理第十条勘察、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两证”)进入市场,必须按“两证”核定的主营和兼营范围承揽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越级和超越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任务。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建设监理单位所持的“两证”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出卖、涂改、转借或伪造。第十二条凡进入十堰市承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提供劳务的外地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外省的持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本省的

十堰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1301487****
  • 文件大小45 KB
  • 时间202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