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流程及操作规范(申报指南<许可>)满城县水务局1河道采砂审批一、项目名称:河道采砂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有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三、编号:421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此事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水行政部门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1、石料按料场当地销售价格10~25%,2、砂、土料按料场当地销售价格的5~25%,3、淘金沙按每立方米淘金量售价的3~5%。十、年检情况:是十一、申报条件:1、拟在满城县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范围内的砂场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十二、申报材料:1、河北省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3、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24、采砂船舶、船员证书;5、采砂设备及采砂人员的基本情况;6、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单位(个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市水行政审批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河系管理机构省河系管理机构提出核查意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省水利厅批准发证3取水许可审批一、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4、《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三、编号:422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水利窗口应当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42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水利窗口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水利审批窗口。3、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延续的决定。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是十一、申报条件: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二、申报材料: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2、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4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8、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返还申办人否返回下级否否返回下级否否审核通过?主管局长审定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受理通过?中心负责人审核审定通过?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发证中心受理人员受理市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
审批流程及操作规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