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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角被对方打成轻伤.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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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口角被对方打成轻伤当事人咨询:我表弟甲20岁,在某网吧做网管,和同事乙因为事情发生口角,被对方把鼻子打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后来,在派出所的主持下,表弟甲、乙以及网吧店长丙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店长从乙方工资中扣除,赔偿甲方的医疗费”。现在,已经花费医疗费1万元,但店长丙及乙方均不接电话。与办案民警联系,民警解释“已达成调解协议,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去法院起诉”请问怎么办?咨询意见:1、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司法实践中,甲属于轻伤,乙方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公安局应当对乙采取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派出所民警调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此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以调解处理,对于达成协议的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2履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条仅仅适用于违犯治安处罚法的行为,而同事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属于公诉案件。派出所没有权力组织调解,应当依法调查证据,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即使仅仅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对于达成调解协议而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所以,派出所办案民警的解释欠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3、公安机关坚持不刑事立案的处理意见。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不予刑事立案的书面证明,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立案监督的职责。在检察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或者可以不经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留存有关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票据和鉴定结论等,为今后诉讼做好前期证据搜集准备。在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过程中,附带民事赔偿。【欢迎转载,转载请标明出处。如有法律事务咨询,郑州市可联系:**********,QQ:55643733,koujianming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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