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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将他人打成轻伤和轻微伤,是否构成犯罪.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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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将他人打成轻伤和轻微伤,是否构成犯罪案情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 年9月7日,被告人甲在本市 A号楼出租房,因琐事与被害人乙、丙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甲用脚踢踹被害人乙腿部,造成乙右足踝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乙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丙的身体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甲的身体损伤为轻微伤。当日,被告人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甲定罪处罚。被告人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 2013 年9月7日,被告人甲在本市海淀区西平庄 5号楼出租房,因琐事与被害人乙、丙发生纠纷后互殴,被告人甲用脚踢踹被害人乙腿部,致其右胫腓骨骨折等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此过程中,被害人丙面部、胸背部及右膝部多处擦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甲右下唇粘膜破损及双肘擦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当日,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甲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乙、丙表示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求对被告人甲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甲的供述,被害人乙、丙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诊断证明书,辨认笔录,报案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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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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