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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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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摘录)(1981年10月29日交通部发布)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但船舶装运其它军用危险物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四条船舶载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在预定抵港3天前(航程不足3天者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抵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包括集装箱内所装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性质、包装和装载位置,办理进口签证,经批准后,才得进港、起卸或过境。第五条船舶装载出口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一级氧化剂、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水燃烧物品、一级腐蚀物品以及其它与上述物品性质、危害程度相当的物品,应在装货3天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到港务监督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经批准后,方可装船。船舶运其它一般危险货物,可由港口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副本抄送港务监督备案。第六条干货船装载爆炸物品或桶装一级易燃液体,必须事先申请船舶检验部门对其结构、装置及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报告,才准办理装载手续。散装一级易燃液体的船舶必须具有船检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第七条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部门应在开工作业前通知港务监督。船舶申请监装监卸危险货物,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监卸需于作业前1天提出:申请监装,应于作业3天前提出,并附送装货配载舱图。配载舱图经港务监督核准后,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港务监督同意。监装合格后,港务监督签发《危险货物监装证书》。第八条水泥船、木质船原则上不准装载易燃液体、毒害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遇水燃烧物品。确需装载时,应采取增加干舷、封闭火源、封舱、加固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报港务监督批准。第九条客货船载客时,原则上不得载运危险货物,确需载运时,除按本规划其它规定办理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条件和危险货物的性能制定“客货船装运危险货物限额表”向港务监督备案,并严格按限定要求装载。严禁载客渡轮装载危险货物。第十条除客货船外,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随船搭乘无关人员。第十一条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合理配载。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原则上后装先卸,中途港也不宜在装有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的舱内加载其它货物。确需加载时,应严格按照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要求进行操作。第十二条危险货物必须具有合格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志。承运船舶应做好验收把关工作,不合格者不得装船。第十三条船舶装卸危险货物,只能在指定的地点和泊位进行。作业前港、船双方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能和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配备合格的装卸机具;照明灯具和必要的消防、防投设备,选派有经验的工人或固定的班组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现场严禁吸烟和明火,因故停工要及时关舱。第十四条船舶装卸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第十五条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电动装卸机械应设有防火星的封闭装置,燃油装卸机械应设置火星熄灭器。第十六条船舶的装卸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的过程中,不得检具备和使用雷达、发报机和易产生火花的机具及物品,也不得同时进行加油、加水、拷铲等项作业。第十七条船舶装载放性物品,应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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