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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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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的条件和程序,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2014年起,市级财政每年从一般预算中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和运营补助。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财政扶持项目支出从该项经费和福彩公益金中统筹安排。各县区根据需要相应安排资金并纳入本级预算,并不断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第三条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等。第四条补助条件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要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CJ122-99)、《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等要求。(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获得卫生防疫许可。(三)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四)通过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年检,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补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五)有专业的财务人员,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六)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90%以上。(七)能够按照民政、工商等部门要求开展工作。第五条补助项目凡属补助对象、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享受以下相应补助项目:(一)一次性建设补助。(二)床位运营补助。(三)人员补助。(四)其他补助。第六条补助金额、条件和资金(一)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省、市、县各级财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15年至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二)床位运营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各级财政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入住满6个月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三)人员补助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职在岗期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护理补助。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运营补助和人员补助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板块共同承担(即第一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第二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第三板块: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50%的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50%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四)其他补助落实培训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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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by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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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