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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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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1、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干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是否可以视为一个职位任职的经历?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无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2、问: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是否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答:《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础环节和必经程序。因此,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真考察;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担任非领导职务,可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3、问: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除了要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外,是否还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答:必须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4、问:民主推荐范围确定后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有什么具体要求?答: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和群众公认度。因此,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范围确定参加的人员应尽可能全部参加。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5、问:第二十六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答: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一般包括:(1)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表汇总表;(3)重要谈话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征求纪委意见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干部考察文书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建立和管理。6、问:对需报上级备案、同时又需要进行公示的拟任职干部,何时进行公示?答:一般情况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即可进行公示。其中,属于任前备案的,可不公示具体拟任职务。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方可办理任职手续。7、问: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经全委会票决通过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公示?如公示中有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如何处理?答: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精神,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票决通过后,属于提拔任职或者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应当进行公示;属于其他情况的,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公示。全委会票决通过的人选,经公示有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报全委会成员。8、问:政府有关部门配备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是否实行任职试用期制?答:政府有关部门配备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属于委任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精神,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属于聘任的,执行聘任制有关规定。9、问: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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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