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制作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就会议情况作出会议记录。该记录应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签字,并由公司存档保存。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较多的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实际上只是对董事会会议的一个流水帐,仅记录议题、发言人、讨论的情况,对于最后会议的结果没有明确的记载。董事会会议的纪录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决定性意见,即对相关议题作出决定;二是指导性意见,即对相关议题所述事项的执行提供指导性意见;三是其他类型的意见,如对公司总经理(经营层)的褒奖、肯定或批评等意见。因此,作为记录董事会会议结果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分别三种意见进行对相关事项的结果作出记录。对于董事会会议的决定性意见一般应由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成。但在实践中,对于不需要进行决议的事项,其决定性意见应在记录中记载。同时,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记载会议对相关议题的指导性意见。一般地,董事会会议记录可以称之为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由于董事会虽为常设机构,但其成员一般并非全部是专职人员,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应对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作出安排与指导。此类安排或指导即通过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定。现就董事会会议记录制作过程中的一点想法简述如下: 一、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结构董事会会议记录一般应分为前部、正文、签字三部分,试对该三部分分析进行分析: 1、前部。在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前部中,一般应明确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董事、未出席的董事、会议议题。同时还应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的记录中还在前部明确记录人员,但由于董事会会议记录是须由出席董事签字确认的,因此,记录人员并非前部中的必须内容。当然,在前部中如能明确董事会召集人发出会议召集通知的时间,将更有利于明确本次会议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对会议通知提前时间的规定。对于未出席人员的记载应区别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记载,一种是董事虽未出席,但已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员出席,在此情况下,应明确该出席的实际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董事姓名。还有一种是董事未亲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对于前一种情况,应视为该董事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而后一种情况即缺席,应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缺席董事,在对会议表决相关事项过程,一般应视为弃权,除非其有书面文件明确表明对相关议题的不同意见。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应明确本次会议所议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于未在会议通知中明确的议题,董事会会议不得作出决议。 2、正文部分正文部分一般应按照所议议题的先后顺序记录。对于每一议题应分别记录会议情况。首先,应以审议相关议题作为标题;其次应明确发言人以及会议审议的基本情况。当然,对于会议过程中各董事发言的要点应合并为董事会会议的要点。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原则,应由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但在实践中,由于会议议题繁杂,总经理可能会委托公司经营层中的其他人员进行汇报。因此,在会议记录中一般应明确发言人。有的会议记录明确记载董事讨论的具体情况,对此,我们认为,对于董事的意见应综合记载。董事会为一个集体决策机构,单一董事不能也不应代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因此,在会议过程中,任何单一董事提出的意见或要求,一旦为其他董事确认,即应作为会议的结果予以记载。对于单一董事提出的意见或要求未被其他董事认可的,原则上不予记载,除非该董事明确要求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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