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物业公司
设备维护与修缮管理
电梯运行管理工作程序
不合格
接管、验收
改进
合格
监督电梯安装
委托专业公司管理
签订保修维护协议
制订维修保养计划
定时检查
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见本书的78页)
设备保养管理工作程序
未通过
调查
审批
提出设备需求
通过
采购设备
设备安装与验收
设备使用与保养
设备改造和报废
建立设备保养档案
(见本书的78页)
房屋修理管理工作程序
验收
审核
重新修整
不通过
不通过
实施计划
编制维修计划
监督施工
通过
通过
支付工程款
备案
(见本书的113页)
否
室内装修验收申请工作程序
是
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
交纳专修
保证金
审核
通过
签订施工协议
填写
申请表
提交申请材料
开始装修
监督完成
复检
初检
验收合格
办理退证、押金手续
(见本书的116页)
室内装修申请表
室内装修申请表
业主姓名
门牌号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装修开工时间
年月日
装修面积
装修竣工时间
年月日
装修项目说明:
装修单位
资质
现场人员
负责人
联系地址
电话
装修押金
最大用电
安全员
物业公司审查意见:
年月日
装修验收记录
装修工期情况
房屋结构影响
建筑垃圾和环境
邻里投诉
退还押金或罚款
验收人:
年月日
(见本书的121~122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的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续表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 项、第(二) 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 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运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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