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doc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XX厅发[2010J3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萍乡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xx府办发[2010]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 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从20xx年1月起执行,在职人员绩效工资从201x年1月起执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是指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二、 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卫生部门具体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三、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照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核定。(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卫生局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三)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批准。四、 绩效工资的分配(一)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县卫生局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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