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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办发2009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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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办发〔2009〕16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字〔2008〕680号)及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信息产业厅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商发〔2009〕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抓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对家电下乡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二是坚持家电下乡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家电下乡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市商务局公告。三是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四是坚持产品销售与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农民可以在商务部门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三、工作内容(一)推广时间:从2009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农民在该期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二)补贴对象:在市商务局备案确认的家电下乡销售企业或代理商下伸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产品且具有我市农村户口的农民。(三)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具体型号见中标企业销售的带有产品标识卡的产品。(四)补贴标准:产品实行最高限价销售,按照销售价格的13%补贴。在推广期内,每户农户购买享受补贴范围内的产品,每类不得超过1台(件)。(五)补贴申报程序:凡户口在我市的农村人口,带上户口本,以户主的名义,均可在安顺市内各承办企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产品。由销售网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发票应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并统一在发票右上角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并提交随机标识卡给购买者。销售企业售出产品后,及时将产品生产编号及随机标识卡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农户购买产品后,凭发票、产品标识卡和银行帐号,于每月25日至月末(遇假期顺延),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财政所办理申报登记。乡镇、办事处财政所2日内初审完毕,县级财政部门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到农户。农户在购买产品时,必须注意向销售网点弄清是否是补贴产品,并索要唯一的随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每户每类产品仅限购买1台(件),申报同类产品补贴的户口本只能使用1次。(六)补贴产品退货办法:对符合“三包”规定,农户要求退货的,要严格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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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