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特别提示本信托受托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发挥信托制度独特优势,经过认真调研与充分准备,向投资者推出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保证“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一、信托计划名称新华信托华锦59号·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信托”或“信托计划”)。二、信托计划目的和类型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财产集合管理,以信托资金15,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9607万,资本公积为5393万,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增资东营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增资完成后,新华信托占项目公司不低于49%股权(最终的持股比例以实际募集金额计算),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股份”证券代码:600807)占项目公司不高于51%股权,信托资金用于山东省东营市盛世豪庭(暂定名)住宅项目建设,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信托计划。三、信托计划要素(一)信托计划的相关主体1、委托人与受益人:指签订信托合同,足额交付其认购金额,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受托人:指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3、保管人: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具体依照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协议》加以执行。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存续期内,由于保管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责任时,受托人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可以变更保管人。(二)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年,自信托计划生效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根据项目投资的实际回款情况决定本信托计划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如决定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应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的网站上公告通知受益人。在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根据信托文件已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报酬、发行费或推介费)不予退还。-2-本信托计划预设半年处置期,即信托计划期内或信托计划期满,如发生处置股权、抵(质)押物、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情况,受托人需要一定的处置时间,此种情况下,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原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及本金的时间相应后延。因股权或资产处置、追索保证人责任而延长的期限(即处置期)内的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报酬费率和保管费率上浮50%。(三)信托规模和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10,000(含)万元~15,000(含)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是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时的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对应认购资金人民币1元。认购金额在100(含)~300(不含)万自然人投资者为A类信托单位受益人,认购金额在300(含)万以上自然人投资者和100(含)万以上合格机构投资者为B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各期300万以下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四)信托财产的范围及种类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一、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三、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五)信托报酬1、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按相应信托规模的4%/年提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按天计算,由受托人按年收取。2、信托报酬应于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以及各期存续期届满一年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账户直接划付相应信托报酬,剩余信托报酬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或者部分终止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账户直接划付相应信托报酬。该等信托报酬由项目公司承担并支付至信托专户或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信托报酬收入账户。(六)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1、信托收益的计算(1)信托收入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包括项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及其他收益。信托费用指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信托费用中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部分。(2)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3)信托年化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规模÷信托期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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