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目标】 1、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素 2、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形式与种类3、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方式【技能目标】 1、能订立保险合同 2、能解读保险合同 3、能够运用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处理保险案例【项目导入】200万保险金该不该赔——全国投保时间最短的保险合同理赔案事业有成的年轻经理陶勇(化名),投了保额高达300万元人民币的人寿保险,缴付了首期保费后不到十小时就不幸遇难身亡,保险公司赔付了主险合同下100万元保险金,但对附加合同下200万元保险金拒绝赔付,死者母亲不服,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2002年8月29日,这宗全国投保时间最短保额最多的个人寿险理赔案在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索赔标的高达200万元,引起了保险业界的普遍关注。审判长归纳出三个主要辩论焦点:①保险合同是否成立;②保险合同是否生效;③先期付费是保费还是预付款。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唇枪舌剑,各执己见。。射悻就是偶然、不确定的意思。因此,通俗地说,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的特点。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所涉及的权益或损失都具有相应的等价性,但是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是肯定的,而保险人对某被保险人是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则依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定,是不肯定的。。合同有单务和双务合同之分。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为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保险双方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保险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保险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因而,购买保险是不会让被保险人额外获利的,否则将极易诱发道德风险。。保险合同的产生是以附合为主,以约定为辅。所谓附合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合同的条款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拟订的,而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投保人在进行投保选择时,对所选择的险种基本条款只能表示接受与否,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若投保人有某种特殊的要求,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作为原有条款的修改或补充,或另附特别约定批单。,反之为不要式合同。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也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保险合同就具有这样的特点。如保险合同通常规定,投保人必须在损失发生以后的某一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告出险情况。若投保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告出险情况,即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则投保人就不能指望或强迫保险人赔偿他的损失。任务1了解保险(4)损失性风险的损失性是指风险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对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伤害。风险的存在,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而且会造成生产力的破坏、社会财富的灭失和经济价值的减少,始终使人们处于担惊、忧虑中,因此使得人们寻求分担、转嫁风险的方法。对风险的损失性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任务1了解保险①在时间上是发生在将来并且是非预料之中的事件。②在质上损害程度可以用货币计量,即只是体现为经济损失。③在量上是比较大的经济损失,并非正常经济损耗。风险的损失性也是保险需求产生的原因。离开了可能发生的损失,谈论风险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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