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10).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这样,即巩固了所学材料,又锻炼了学生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效果。【失效日期】【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与国信息产业部【颁布日期】【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正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7月11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与投诉。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 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 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各参建单位与人员资质与资格进行监督;     (四) 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五) 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检举、控告与投诉。     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与信息产业部发布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八条 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与质量监督员培训考核工作;     (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跨省通信工程组织、协调相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     (四)据信息产业部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与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     (五)收集、剖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建议。     第九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具体监督工作;     (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与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施工现场与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与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查与处理时,所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10)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