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劳动法浅析.doc丹麦劳动法浅析丹麦劳动市场始于1899年的“九月妥协”,即丹麦的雇员组织(工会)与雇主组织正式互相认可了对方的存在和权利,该妥协奠定了丹麦劳动市场以这两大类组织集团为主角的基础。丹麦的劳动力市场工会化程度非常高,约有200万雇员为各种工会的成员,占丹麦劳动力总数的72%o对雇主而言,丹麦的大型公司全部是一个或者多个雇主组织的成员,中小企业也经常选择加入某个协会或者组织。雇主组织扮演着类似“保险公司”的作用,除了日常的联络协调功能外,雇主组织会在企业遇到困境或者纠纷时会出面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救济。本文围绕着两类组织的重要性和雇主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就丹麦劳动市场规范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公司在丹麦雇佣劳动力时,确定雇员的法律状态非常重要。雇员的身份状态分为三种类型:管理层,薪酬雇员(白领),普通工人(蓝领b雇员的身份与使用何种法律规范直接相关。丹麦的法律规定很少有涉及管理层,主要都是对白领和蓝领雇员设定一系列法定的保护,使其免受侵害。二、集体组织协议在各种专门行业领域里,存在大量的雇员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签署的集体协议。此类协议往往明确规定了双方会员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一些门槛性的条件。如工资、薪水、工作小时数、加班工资、假日、养老金缴纳、通知时效等等。集体组织协议可以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合同提供示范文本,公司和雇员之间可以不必再花精力去进行协商,从而节约双方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公开和相对统一的示范合同,也有利于建立起相对权威的待遇标准。对公司而言,适用集体协议可以有三种途径:仁成为雇主组织的会员,将自动适用集体协议;2、非雇主组织会员的公司可与雇员组织(工会)直接签署协议,表示愿意接受该工会为缔约方的某项集体协议的约束;3•雇主与雇员双方对其并未参与谈判、或者并非其会员的集体协议均表示认同,可直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可参照该协议的规定。工会与雇主组织谈判时,可要求非谈判方的公司参与,但公司是否参与并承认协定取决于自愿。一旦雇主拒绝,或者表示不受协议约束,工会有权采取行动对抗该公司。实践中,一旦工会针对公司发起对抗行动,则该公司基本上无法开展正常业务。因此,若工会要求某公司参与协议谈判,专业机构往往建议公司不要拒绝此类请求。(亦即工会提出谈判,雇主不得拒绝)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一旦成为集体协议的一方,实践中无论任何一方,未来想摆脱协议约束都是极为困难的。雇主加入集体协议时务必慎重,前期应与工会充分沟通,特别是对工会可能就协议提出的要求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三、法律规定的雇主信息公开义务丹麦的《劳动合同法》(emloymentcontrastact)明文规定,雇主有义务保证雇员收到关于所有基本雇佣条款的详细书面资料。否则根据《雇佣合同法》,一旦雇员对基本情况不了解,则雇主将有义务支付赔偿。此类赔偿一般是13周薪水,情况严重的将赔偿20周薪水。U!丹麦假期法案适用于丹麦所有的雇员(除了管理层L但如果集体协议中就假期做了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集体协议,而非假期法案。(实践中协议中对假期的规定通常是超过法案规定的程度,即更强调对雇员权利的保障\所有雇员每年均享有25天的年假。雇员是否享受假期薪水取决于上一年是否被该雇主雇佣。丹麦的假期体系非常复杂,但几乎所有的规则都着重保障雇员休假权利不容侵犯。雇主违反假期法案将被罚款。雇主有必要提取雇主组织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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