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则有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10 )一中知行初字第 2848 号行政判决书原告邱则有。委托代理人颜喜东。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0 - 12 层。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姜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瞿晓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济南坚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耕路 18 号3号楼 1-402 室。法定代表人叶俊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修江,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婧,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则有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 0 年3月4 日作出的第 14561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 14561 号决定) ,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2010 年8月9 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并通知济南坚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简称坚构公司) 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 2010 年 10 月2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则有的委托代理人颜喜东,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姜岩、瞿晓峰,第三人坚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婧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 14561 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坚构公司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原告邱则有拥有的第 号名称为“一种砼填充用空腔模壳构件”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坚构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 1-4、6、7 ,邱则有对附件 1-4、6、7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附件 1-4、6、7 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 1-4、6、7 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坚构公司提交的附件 5、8 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 因此, 附件 5、8 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坚构公司据此提出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邱则有认为坚构公司在请求文件中没有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对此,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根据坚构公司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无效宣告请书及其正文, 以及其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正文可得,坚构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了其提出的无效理由。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坚构公司提出的无效理由予以考虑。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 1-30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 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评价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 首先将被评述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再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一)权利要求 1 坚构公司认为权利要求 1 相对于附件 1、3、4 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 1 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 其是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密肋空腔楼板的一种预制填充构件, 它将侧壁与上、下底制成全封闭空腹多面体结构( 参见附件 1 说明书摘要第 1-3行以及说明书第 1 页第 1-2行); 模壳构件由上底 1、下底 2、侧壁 3 构成全封闭空腹多面体结构,模壳体内设置加强肋(参见附件 1 说明书第 2 页第 4-5行)。附件 3 公开了一种钢筋砼空间结构楼板用模壳结构构件,包括有上底 1 、下底 2 、侧壁3, 上底 1、下底 2 和四周侧壁 3 构成封闭空腔, 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一个侧壁 3 上还包括有至少一个凸出的模块 5 (参见附件 3 权利要求 1 和说明书第 2 页第 2 段内容)。由此可见,附件 1、3 均公开了由上底、下底、周围侧壁制成全封闭空腹多面体模壳构件的技术方案,但附件1、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 1 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 “所述的封闭空腔模壳全部由预制组件拼合而成, 预制组件构成上板(1)或/ 和周围侧壁(2)或/ 和下板(3) ,预制组件为至少二块预制板片(4) ”。附件 4 公开了一种模盒, 属于一种建筑内模构件, 该模盒呈空腹、多面体、一面开口的形状, 模盒的各板面分别预制或整板预制后切割成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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