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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德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行政纠纷一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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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德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行政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10 )一中知行初字第 3210 号行政判决书原告邢德海。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 号银谷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建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员。委托代理人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员。原告邢德海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 25044 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简称被诉决定), 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 201 0 年9月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邢德海,被告专利复审委的委托代理人孙建梅、毛?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知局)针对原告的名称为“内循环水轮动力装置”的 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后,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复审请求,被告经审查后作出被诉决定,认定: (一)关于审查文本鉴于原告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 因此本次复审通知书将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即原告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 1 项、说明书第 1-6 页、说明书附图 1-6 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如果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致使其方案不能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有益效果, 则该技术方案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查, 原告提出一种无外动力、水轮内循环动力装置, 该装置“利用水的重力、流动、浮力特性,在圆形轮体上造成偏重,以内循环维系偏重,以水的重力为动力实现转动”。其要求保护的内循环水轮动力装置的主要结构是“安装在机架上, 可以上下周转的轮体”其外周是个大水囊,囊腔内设隔门———浮叶门,囊腔外侧设肋板,轮体的上部有脱钩和解钩装置,轮体机架上装有夹紧滚轮。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 该装置的原理是利用一种方法使整个轮体保持偏重, 利用偏重边自然下沉产生重力势能做功, 从而带动轮体的转动, 具体技术方案是利用一个在轮体周围设置的装满水的水囊,通过囊腔外部的肋板的挤压作用使得轮体的周边水量出现偏重———轮体的 12 点至 3 点的 1/4 段为偏重位段,其余的 1/4 段为减重位段;并利用水囊内部的若干个浮叶门及隔的相互配合作用, 控制水囊内隔得压强变化, 从而造成隔之间出现压强差, 实现水的流动。对此被告认为, 对任何能量保持守恒的封闭系统而言, 能量不再守恒的原因必然有外界能量的介入, 在该装置中, 在轮体固定, 水装满( 留有流动余地) 水囊的最初时刻,由于外力对轮体做功(比如采用制动装置等手段使轮体在装满水之前固定不动) 使轮体整体预先处于偏重状态, 之后, 撤去外力使得整个轮体处于自由状态的瞬间, 偏重位段的部分水在重力作用下出现向下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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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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