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重庆市【发布文号】渝府令第193号【发布日期】2006-02-27【生效日期】2006-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重庆市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修订)(渝府令第1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第五条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七条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第八条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第九条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条第十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S3D=×100%S2其中:D――建筑密度;S2――建设用地面积;S3――建筑投影总面积。建筑投影总面积的计算: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总面积。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修订)(渝府令第193号)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