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0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三条学生应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美术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美术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要求的入学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应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将对其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作暂缓注册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在健康复查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新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达到入学健康要求的可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未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籍。学校实行学年学费缴费制度,秋季学期学生报到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须按程序申请办理暂缓注册,可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具有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作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和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学习年限与学分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普通本科各专业在基本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可提前一年或延后二年毕业(含休学时间) ;专科在基本学制年限基础上可延后一年毕业(含休学时间)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基础上可提前一年或延后二年毕业(含休学时间)。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制度,四年制本科总学分为 160 学分,五年制本科为 200 学分,三年制专科为 100 学分,二年制专科为 70学分,研究生学习按培养方案执行。学生课程学习的学分累计达到所要求的学分数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第十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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