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2—2404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并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按照与组团社的合同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行社。“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个人和组织。,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解释。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合同编号:组团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经营地址:经办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接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经营地址:经办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构成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接待计划书》;;;;。第二条合同当事人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第三条《接待计划书》订立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航班、车次;、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游览内容及时间;;、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第四条《接待计划书》变更《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第五条接待服务要求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1.《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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