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童心飞扬幼儿园办园章程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管理,切实维护幼儿、家长、举办者、幼儿园、教职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内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成都市双流区童心飞扬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地址:号。第四条幼儿园性质:由举办者出资举办的公益性事业,从事学前教育活动。第五条幼儿园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以“一心一意,加倍呵护”为宗旨,以德立园,以法治园,科研兴园,为社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的教育服务,兴办一所高品质、现代化、创新型的幼儿园。第六条幼儿园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章幼儿园的设立第一条幼儿园举办者为夏才良,幼儿园设立之初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第二条办学范围:3—6岁适龄儿童。办学层次:学前教育。办学形式: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第三条幼儿园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批准后,依法到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幼儿园自觉接受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及双流西航港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章幼儿园的管理体质第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每届三年,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需按照董事会章程履行规范程序,并将成员名单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备案。第二条董事会董事限额5人,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首届董事长由夏才良担任。第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与解聘园长。(二)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三)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四)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六)拟订幼儿园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七)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八)决定接受并管理幼儿园的捐资助学。(九)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十)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修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十二)审议幼儿园办园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十三)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董事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第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六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七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八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议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第十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一条幼儿园设园长一名。园长人选由董事会决定,报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备案。第十二条幼儿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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