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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19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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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阳光人寿阳光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投保文件、合法有效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书面协议。、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保险责任。本合同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有10日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自生效日起算。,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生存给付金:交费期间给付比例(占基本保险金额百分比)3年4%5年6%10年8%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与,本合同效力终止。(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与,本合同效力终止。(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与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之外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与,本合同效力终止。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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