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与标准摘要通知各区县人防办、各区县公安分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与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52号令),全面清查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状况,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合理利用,7月份以来,各级人防部门按照市人防办制定《人防工程清查整顿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圆满完成了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彻底摸清了全市人防工程底数,基本查清了各类人防工程在管理上存在问题,特别是有关消防安全问题达千余处。但从人防系统自查摸排出有关消防安全问题看,还存在着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火灾隐患定性及运用消防法律法规不够准确等问题。为确保排查隐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人防办《人防工程清查整顿第二阶段工作方案》与《北京市迎奥运保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有关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具体要求,下一步,各级人防部门与公安消防机构将对第一阶段排查出火灾隐患进行逐个审核确认与督促整改。为此,市人防办与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民用建筑内扩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范围并颁布〈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通告》(市规发〔2004〕1268号),对人防工程涉及相关规范、标准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并形成摘要附后(见附件1、2),供各级人防与公安消防机构在排查整改隐患中参考执行。附件:1.《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 2.《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范与标准摘要》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1: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市、区县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对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抽查。(三)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防工程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四)人防工程使用人承担人防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与所属各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3、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与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确定,一般包括仓库、集贸市场与公共娱乐场所等,这些单位除履行上述第一款规定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4、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三、火灾隐患确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火灾隐患: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二)在用人防工程在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1、在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利用人防工程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2、平时用于人员居住、旅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人防工程,只有一个安全出入口,工程又无法增设安全出入口;3、在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纳人数内,虽然有竖井金属梯直通地面,但并不具备人员疏散条件;4、工程内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人防工程结构,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6、在地下商场内经营与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属性商品;(三)对不符合消防有关规定、标准,存在下列消防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4、消防设施、火灾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作他用;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8、其他应当立即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四、建筑工程消防审批(一)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建筑工程项目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与消防验收。(二)为平时开发利用需要,进行工程内部装修与用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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