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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类学名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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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类学名相(一)(小、中、大理路)所知一切能知道的境、存在的东西。所知、有、所量、成事、境、法,都是同义词。有如果「有」的话,一定会有一个智慧能了解它。所量只要是所量,一定有一个「能量」能去量这个所量。成事量能够去成立的法。分为「常法」及「无常法」。境无错乱的、无颠倒的、无错误的心所认知的对象。法有能力区分清楚其他,有这种能力存在,即曰法无常刹那坏灭、变化之法,即「无常」。与以下法同义:无常法=有为法=实事(实有法、事物)=胜义谛=自相=谛实成立=所作=质=现前知(现量)的显现境:五根识+瑜伽现前知。=因=果有为法「很多因缘聚集而做出来、造作出来的一个法」,实有法能起作用之法事物能表功能(即有作用)胜义谛「能真实成就功能之法」。能被现量认知,就叫「真实」所作己由因而作,作则必生果。自相非由名言分别所假立,而由己之性相所成之法。质「物质所成」,不是我们认知想法加给它的,而是它自己方面成立的。常法「非刹那性之法」、「非刹那变灭之法」,与「无为法、非实有法、世俗谛、非谛实成立、不作、共相、分别心的显现境」同义刹那自己让自己刹那刹那变化坏灭,不依他力无为法与有为法相违者,非由己之因缘所生之法显现境分别心以排除一法以外的其他法的特色去看这一法,这个特色就是显现境。这是分别心自己的特色。非谛实成立量识所缘之非真实(不是于现前识发现的情况下而成立或存在)非实有不能起作用之法世俗谛不能真实成就功能之法。(分别心安立的法,存在于分别心中的法)由分别心成立的法补特伽罗无我(粗者,常一自在我;细者,独立实有我),能力与所立,一与异,能表与所表,一切法的反体,灭谛(择灭,非择灭),无为法(虚空,择灭,非择灭),一切常法不作非生之法非质非物质所成之法所知的分类有为法除了分为色法、心法、不相应行法外,尚可分为五种,即五蕴。色堪称为色(即五根能接触到的东西,这是粗浅定义不可深究),与物质同义(典型下部见)。色法又能分为两大类:能生与所生。触处的四大种是能生,其他一切色法是所生。同义范围大小完全一致,并非意义相同。反体一切的法,若存在的话,这个法上面一定要有这种能将自己与他者区分开来的体性。若无此体性(反体),就不算存在。瓶子的反体,即「排除非瓶」的体性。因能生;能饶益亲因亲能生间接因间接能生近取因能生物自身之质流俱生缘非是物自身之质流而主要能生质者能作因(可以是真正的因,可以不是)「谓与瓶既是质异,于瓶之产生又不作障碍之相符事,为瓶之能作因性相」。从言诠门分为有力之能作因(必是有为法)与无力之能作因(必是无为法)俱有因相应因(不是真正的因)谓彼此同时又属质异,彼此之生起又不为障之相符事,为俱有因之性相。通心及境;俱有因一定是能作因,反之不一定。「谓彼此既相互具五相应,而彼此生起又互不障碍之相符事,为相应因之性相。」相应因唯是心王心所,同时具足所依、所缘、行相、同时、同事完全一致,故称相应。相应因一定是俱有因,反之不一定。遍行因遍行和异熟因全是轮回中的因。同类因中存在涅盘的因。为能生后念变成自果之与自同地烦恼之烦恼,是遍行烦恼。遍行烦恼中,前一个烦恼与后一个烦恼必须是同地(三界随一)、同类(贪生贪,嗔生嗔……)。遍行烦恼能带动其周围的一切烦恼,故令烦恼越来越大而迅速;善则没有这个功能。同类因谓能生出自之后续亦是同类,为同类因之性相。如闻思修慧,又如瓶。遍行因一定是同类因,反之不一定。异熟因(以上三者都是真正的因)谓由不善及有漏善随一所摄,为异熟因之性相。即恶业及有漏善业。带来三苦。异熟,藏文意为无法掌控的果。业就是思心所。果所生异熟果五取蕴等流果心,智力,性格……增上果身心所依之处所。是外在能作因的果报。士用果直接能观察的外在果离系果谓诸择灭总相(类总)随自身之显示之后而行之法义总有境分别心的对境(义)上面的总,或它上面能关联的力量或作用。执着瓶分别心对非是瓶而见为瓶的增益部分,是瓶义总的性相。聚总聚集自之若干支分粗色(由四大种所生,具色香味触之粗色法)别相能遍(总)所入之具自类(总)之法质法与和无常法同义的那个“质”不同。那个质是指有为法。这个质是指:“是法,它是它本身,不是它者就不是它”。是自身之体法是法,它是它本身,不是它者也是它。「所表、常、总、别」非自身之体法是法,它不是它自身,不是它的就不是它。「性相、异、与瓶是一、柱与瓶二」介于二者之间之体法是法,它不是它自身,不是它的也是它。「物之总」能表具有实有三法(性相)【1,是性相。2,有事相。3,是它自己的名相的性相。】所表具有假有(假名安立)三法(名相,但并非所有名相都是所表,如瓶柱二者。)【1,必须是名相(“能表功能”就不是)。2,必须存在它的事相(瓶柱二者就不是,没交集,举不出事相)。3,必须是它自身性相的名相(你、我、他、物与瓶二者就不是了。物与瓶有交集,但无性相。)】相依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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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