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主动性探析.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主动性探析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人大实际政治地位不断提升,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也逐步得到加强和改进。但是不能否认,人事任免工作仍是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薄弱一环,未任到岗、未免离岗、突击任免、不按规定提交任免议案等现象还比较普遍地存在,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经常处于一种纯粹履行程序的应付状态,既尴尬又无奈,发挥不出应有的主动性。由于任免权行使的不到位,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人大的形象和权威。本文试就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动性作初浅的探讨。
一、人事任免工作主动性不够的原因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动性主要指人大常委会能依照法律规定,相对独立地开展人事任免工作,不受外界环境影响的一种特性。造成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主动性不够的因素, 分析起来,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权力分配的有限性。虽然法律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处于全权和核心的地位,其人事任免职权相对独立。但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条件,决定了党在各项事业中均处于领导地位,人事任免更不例外。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事项事前是均需同级党委研究同意,并按法律规定由相应提请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不久前中共中央通过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干部人选,人大常委会
“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这种权力分配体制,实际是将人大常委会定位为党委意图的执行机关。这种定位必然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带有很大的程序性。加之我国尚处于改革和探索时期,地方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还未有制度化、具体化、规范化的形式固定下来,地方党委对人大工作的支持程度往往因地而异、因人而异。不少地方党委在思想上难于真正树立起人大是代行人民当家作主权力机关的观念和应有的法制观念,只是把人大当作履行程序的虚设机构来对待,单纯要求人大常委会必须绝对服从。而忽视了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法定性和严肃性,忽视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权力上的相对独立性,导致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经常趋于被动。
二是法律规定的缺陷性。《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作了一些规定,但是明显存在一些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对于人事任免工作,法律规定仍有一些空档,直接影响了人大常委会工作主动性的发挥。一是法律没有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达到一定人数可以联合提名;二是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实行差额投票进行任命;三是法律没有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确定的推荐人选是否可以另外投其他人的票。这些法律规定上的缺陷,决定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党委推荐的人选,只有“通过”或“不通过”两种选择,而别无第三条路可走。相比之下,地方组织法对人大会选举活动的规定就比较具体、详细,比如:县、市、省三级人大代表10人、20人、30人以上联名分别可以提出候选人,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另选他人等。这些规定为代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留下了自由空间,使代表的投票选举有较大的选择余地。
三是自身运作的软弱性。在实际的工作中,人大常委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影响着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工作中的主动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识上存在偏差。

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主动性探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hangjinlai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