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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群体结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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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群体结构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成员。它依法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其代表中选举产生。一般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县级以下不设)、委员若干人组成。名额设区的市一般在35至45名,县级一般在23至29名。怎样选配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改善其群体结构,这不仅是当前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即将面临的现实问题,
而且事关新一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能不能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能不能忠实践行好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能不能努力开创新世纪地方人大工作的新局面。笔者就此谈些个人的浅显认识。一、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群体结构上存在的差距与不足
自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二十多年来,对其组成人员的配备是逐步强化的,这也从根本上保证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日益提高,这是不容置疑的客观事实。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群体结构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整体素质,仍然难以适应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以及不断推进的民主法制进程和日新月异的时代发展形势。突出表现在:一是在年龄结构上,普遍存在年龄偏大的现象,未能形成合理的年龄梯型结构。主任、副主任大多为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人以及“两院”主要负责人因年龄“过杠”安排过来的,驻会委员中也有相当部分因同样的原因安排到人大常委会的,余下的名额中,能安排年轻些的空间就有限了。即使安排些年龄较轻的人进来,其目的也主要是为了降低
“平均年龄”,实现上级提出的年龄要求。二是文化知识结构上,问题是专业人才缺少,未能形成涵盖面较广的知识互补型结构。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学有所长的人员不多,大多为领导干部、企业厂长、经理和方方面面的“代表人物”,而熟悉人大及其常委会运作方法,深谙法律法规,善于监督的专家型的人选尤为匮乏。三是职权行使上,突出的欠缺是审议能力较弱,未能形成理想的权能对称型结构。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都存在这样的情况:有的人口头表达能力差,没有相应的文字综合能力,调查研究的方法也知之不多;少数人缺乏参与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热情,存在着怕得罪人的活思想;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甚至出现了个别委员一届内一言未发的现象。此外,还存在着结构上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如在换届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构成结构考虑得周全些,届中则随意性较大,驻会委员偏少等。
二、优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群体结构是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15项之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常委会职权也有14项之多。这些职权的正确行使以及落实到位的基础和前提,笔者认为取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体素质和群体结构,这是因为:
1、合理的群体结构,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本质要求。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要行使好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命表决权(一些较大省辖市还有部分立法权),这必然要求全体组成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渊博的科学知识、强烈的民主法制意识和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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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