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利辛县污水厂PPP项目合同文件亳州市利辛县污水厂PPP项目合同本合同于2020年【】月【】日由下列双方在亳州市利辛县签订:甲方:利辛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利辛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职能部门;乙方:(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由中标社会资本【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利辛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在利辛县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运营亳州市利辛县污水厂PPP项目。鉴于:为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同时引进先进管理和技术、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效率,利辛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亳州市利辛县污水厂PPP项目(下称“本项目”),以TOT的运作方式转让亳州市利辛县污水厂经营权,从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亳州市利辛县污水厂的运营、维护和污水处理服务;利辛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负责亳州市利辛县污水厂PPP项目的具体实施,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本项目的中标人;中标社会资本【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利辛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日成立项目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经利辛县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甲方招标文件、中标社会资本方投标文件等的约定,经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污水厂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所指污水厂为利辛县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三期工程和利辛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本项目指亳州市利辛县污水厂PPP项目,包括已建项目和在建项目共计4个子项目,(来源于资产评估报告、经审计的竣工决算报告)。其中,已建项目2个,包括利辛县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含再生水利用);试运营项目2个,包括利辛县城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利辛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公司指本项目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出资成立的,为实施投资、运维、管理、移交本项目而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特许经营权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运维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也称为“运营期”。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本合同及附件;融资文件;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项目设施指为实施本项目所需要的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配套管网指厂区内管网,下同)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生产车辆、围墙、绿化物等的合称,包括所有乙方在合作期限内为运营的需要新增、更新改造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车辆等。项目运维指对本项目进行运营维护管理。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运维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或出资承诺、运维期履约担保以及移交维修保函。运维保函指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运维担保不计利息。、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移交维修担保不计利息。运营期即“合作期”,25年。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2)拥有足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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