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_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几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者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内政发)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民力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条件分为民办一类幼儿园和民办二类幼儿园。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民办二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并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第七条:民办幼儿园应认真落实«幼几园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金面发展的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高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当制定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有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几的年龄特点,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第九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民办一类幼儿园规模一般为6至15个班,民办二类幼儿园3至5个班;每班人数:小班(3---4岁)不超造25人,中班(4---5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不超过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第十条:民办幼几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以及设施设备。民办幼儿园园舍实行公证制度。(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内,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二)、园舍及所有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三)、园舍独立设置,幼儿活动用房不得超过三层。(四)、房屋建筑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使用合理,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环境清洁。(五)、民办一类寄宿制幼儿园要单设卧室,活动吗望面率、不低于54平方米。如活动室与卧室合用,其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民办二类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活动室与睡眠室合用的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六)、民办一类幼儿园卫生间每班一问,其面积不1低于12平方米,内设墫式便器4个,小便權4个,有流动水,,水龙头不少于5个。贯通的卫生间、盥洗室应分间或分隔,并能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民办二类幼儿园卫生间可两班合用,其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全园共用,其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卫生间安全、适用,满足幼儿需求。(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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