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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doc


文档分类:幼儿/小学教育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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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一、总则(一)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提高民办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全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及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是我县民办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和管理民办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三)民办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学前生源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二、举办者(四)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五)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民个人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的住所。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5年。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三、办园硬件条件(六)选址:民办幼儿园应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安全,无污染、无噪音,校园及周边200米内无集贸市场、无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等运营性场所,无各类流动摊点,校门出入口有交通警示标示,交通秩序良好的区域。须取得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对幼儿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稳定的鉴定,做到环境安全、清洁、独立、封闭。(七)用地:民办幼儿园用地应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等。其中,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场地等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应包括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玩沙玩水区及种植、饲养区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设置;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占地面积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生均占地面积,基本指标应不低于13m2/生。建筑面积楼房不低于9m2/生、平房不低于7m2/生。户外活动场地应平整、部分硬化,场地面积不低于4m2/生,面积总和不低于360m2。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2m2/生。(八)设置规模:民办幼儿园的设置应相对独立、安全。利用平房举办的,应有独立院落。利用多层民用建筑举办的,必须设置在首层,应有相对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利用商业建筑举办的,不得超过第三层,应有相对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应设有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应严格落实“三防”配备:专职保安、门卫配齐,24小时值班;警用器械齐全并且佩带规范;安装一键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机关联网,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最低应达到3个班,原则上不超过15个班。班容量应遵循国家标准,其中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九)园舍:民办幼儿园园舍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应有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等。生均建筑面积楼房不低于9m2/生、平房不低于7m2/生。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应尽量做到每个班级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活动室、寝室应毗邻设置,两者合用的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90m2。生均室内使用面积不低于2m2。园舍原则上应为自有,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不得少于5年。举办者应提供房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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