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管理一、春节假期延长三天,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报酬?答:依据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即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二、疫情期间,劳动者被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发放?答:正常标准发放。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三、疫情期间,劳动者因交通管制无法按时返岗,工资该如何发放?答:依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但具体数额可以结合本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以北京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为例,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四、用人单位可否以“武汉旅居史”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答:不可以。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具有武汉旅居史的人员,在经过隔离和医学观察后,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不符合单位用人要求的除外。五、用人单位已发放录用通知,可否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答:不可以。除非因疫情原因致使用人单位彻底停工停产,否则,不得简单的因疫情为由解除录用。但是,疫情毕竟是客观存在的,建议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入职日期。六、疫情期间,劳动者被隔离或治疗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答: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七、疫情期间,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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