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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烟台市委统战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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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烟台市委统战部文件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司法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人事局局烟台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台市总工会烟台市工商业联合会烟统发〔2009〕28号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烟台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委统战部、开发区工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发改委、经贸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工商局、总工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统战部等10部门《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山东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活动的通知》(鲁统发〔2009〕15号)文件精神,深入做好新时期的社会新阶层人士的统战工作,进一步调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经市委领导同意,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经贸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工商局、总工会、工商联决定,于2009年12月份召开烟台市第三次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评选表彰活动要高举中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精神,充分展示优秀建设者的时代风貌,进一步激励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坚定信心,应对挑战,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在各级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受聘于外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自然人出资者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暂不含港、澳、台人士。(二)表彰名额。拟表彰烟台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50名。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44名,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6名(名额分配表附后)。前两届已受过山东省和烟台市表彰的不再参评。三、评选条件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质量较高、财务状况良好,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党、团和工会组织健全并发挥了较好作用,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在本地区和同行业中起表率作用。同时在以下某些方面表现突出:(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关爱员工、诚实守信以及参与光彩事业、社会公益事业、抗击自然灾害方面;(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面;(三)创立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方面;(四)企业文化建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追求和实践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方面。对于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自然人出资者要侧重于爱、社会影响、社会形象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四、推荐程序和要求(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自下而上,逐级审核、评选。所有推荐人选要经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或适合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二)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推荐评选的名额、条件和程序,本着个人自愿参与,社会广泛推荐,由参选人所在企业党组织或企业所在地基层党组织向县(市、区)工商联党组申报,县(市、区)工商联党组在征得同级统战部、发改委、经贸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工商局、总工会的同意后,将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呈报市评选委员会。(三)各县市区要按照市评选委员会下达的候选人名额,对各县(市、区)所有申报的材料进行初评,等额确定人选,并将初评名单与市评选委员会沟通后,在县市区级媒体进行为期1周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选经县市区委同意后,于9月30日前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四)市评选委员会对所有候选人按有关程序进行评审、委托有关新闻单位对拟受表彰人员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市级受表彰人员。(五)评选工作一般按照属地原则,跨地区经营的参评人,在企业总部所在县市区申报评选。市工商联直属会员、行业商会会员由市工商联和市委统战部业务科室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表彰名单,参评人纳入企业所在县市区评选程序,并报请会员所在县市区党委同意后,向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并报送相关材料。(六)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候选人,由市新社会阶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负责按程序推荐提名,并商成员所在地发改委、经贸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工商局、总工会同意,报请当地党委同意,然后报送市评委会。五、表彰形式对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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