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大学生科技立项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精神,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创业精神和团队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调动全校师生投身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开创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新局面,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大学生科技立项活动,设立大学生科技立项基金,资助和奖励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条为了规范大学生科技立项活动,使项目的申请、评审和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准确、公正地筛选资助,保证资助与立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大学生科技立项采用项目申报制,所申报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要求以个人或项目活动小组为单位申请立项,经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报请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二章大学生科技立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为加强对大学生科技立项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对我校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的批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
第五条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作为大学生科技立项活动的专职负责机构。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隶属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选定一名工作人员,各院系团总支选定一名辅导员老师作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协调人员,主要负责与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的沟通与协调。
第六条领导小组聘请有一定学术声望、治学严谨、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大学生科技立项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大学生科技立项活动的顾问、咨询以及评审机构。
第三章大学生科技立项活动专项基金的来源
第七条大学生科技立项基金主要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基金中划拨,此项基金依据学校的财政情况递增。
第八条接受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根据捐赠方的要求,可冠名“×××科技创新基金”。
第九条有条件的院系可在各自分管的相关经费中适当提取,用于资助大学生科技立项活动。
第十条大学生科技成果转让及其它科技、社会活动收入中提取的部分经费。
第四章申请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的条件
第十一条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留学生)均可申请立项。申请者需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十二条所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每一个科技立项项目必须由一到二名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项目的指导教师(包括校外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能够投入必要的精力,指导大学生开展科技立项活动,帮助学生申报项目并制订工作计划日程表;
、研究、论文撰写等环节进行具体指导,每周应保证适当的指导时间;
,注重对学生综合科研能力的培养;
;
、工作量、所掌握的科研能力及完成的结果等方面对学生的科技立项作品给出鉴定意见;
,应委托其他教师指导学生;导师长期外出时,应报请院(系)为学生另行安排导师;
。
第十四条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年只可申报或参与一个项目。
第五章大学生科技立项基金资助范围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领域中具有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的理论成果,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论文、专著、原理性实验装置及模型等。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领域中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第十七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具有学术和应用价值的成果,主要表现形式有社会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研究报告、创业计划书、学术论文、文学艺术作品等。
第十八条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科技发明制作(分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第十九条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二十条获得立项批准的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一般资助1000—2000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一般资助500—1000元。对于确实有较高研究与实践价值的科技立项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以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核定,专款专用。项目立项书应列明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项目负责人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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