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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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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厦大研[2005]19号),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现对我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应有2篇署名为第一作者的相关学术论文在核心以上的刊物(含核心刊物,但不含核心增刊)上发表,其中必须应有1篇在国际发行的SCI、EI、ISTP源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期间至少应有1篇影响因子≥、EI、ISTP源刊物上发表。
二、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应有1篇署名为第一作者的相关学术论文在核心以上的刊物(含核心刊物、核心增刊)上发表。
三、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直博的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应有3篇相关的学术论文在核心以上的刊物(含核心刊物,但不含核心增刊)上发表,其中必须应有1篇在国际发行的SCI、EI、ISTP源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期间至少应有2篇相关的学术论文在核心以上的刊物(含核心刊物,但不含核心增刊)上发表,其中必须应有1篇影响因子≥、EI、ISTP源刊物上发表。
四、特殊学科、专业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导师同意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适当调整发表论文的要求。
五、在上述各类型刊物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且均要求第一作者,如果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也予以认可。
六、提交的所有学术论文必须是已正式发表的,只有录用证明不能作为申请学位的材料。
七、对在学期间没有达到以上发表论文要求的硕士毕业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的两年内(自答辩完后第二日起计算)可再次提交达到授学位要求的学术论文,超过两年后提交无效,且不能再进行学位申请;博士毕业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的三年内(自答辩完后第二日起计算)可再次提交达到授学位要求的学术论文,超过三年后提交无效,且不能再进行学位申请。
八、关于核心刊物的认定:以经研究生院认定的最新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旧版在研究生院公布新版后的一年内仍有效。目前采用的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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