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单位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申请资金)是一种鼓励与引导性资金,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提高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金资助的对象: (一) 以单位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厦门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厦门市常住居民。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金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1千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千元; (二)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中小学生每件资助1千元; (三)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千元; (四)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同一专利获得2个以上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7万元。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金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的申请人; (二) 申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受理的专利申请,或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三) 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专利申请相关费用的二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应在颁证日起二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八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 国内专利申请: 1、填写“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4、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授予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5、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以单位名义申请的须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中小学生申请的须由学校出具学生身份证明。 (二) PCT国际专利申请: 1、填写“厦门市PCT国际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PCT国际申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PCT国际申请费(官费部分)的发票复印件; 4、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交授权国家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5、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以单位名义申请的须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专利申请资金资助资格,并如数追回已资助的专利申请资金。 第十条 专利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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