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
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 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
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统一报出,不受理个人申报。
,分若干领域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研究经费与当年的科学事业费一起拨到项目承担学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科技司签署意见后返回给学校(一
份存学校科研处,另一份存课题组),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
,于每年8 月份对外发布, 9 月20 日前受理重大项目申请。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已经结题验收并被评为优秀的项目。重大项目立项,还需填写重大项目合同书(格式见附4)。
第九条项目立项后,教育部将根据财政部对经费的拨付要求,年底前将经费拨付到位。项目进行时间为1-3年。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教育部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为保证项目的日常管理,对于研究期限为2年以上(含2 年)的项目,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格式见附2),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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