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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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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按照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学校采用学分制,实施弹性学习制度,实行专业主辅修制、辅修双学士学位制。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四)按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如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习质量满足规定要求;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本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到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自接到办理离校手续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报经主管学生工作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含其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报考其他学校)或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为了确认在校学生的学习资格,实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制度。
第十条在校学生应凭学生证和缴费单,于每个学年第一学期的第1-2周到所在学院办理学年学籍注册手续,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方可正常注册;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特殊情况在办理缓交手续后可以注册;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六)每个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周需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未按时办理报到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四、学习年限与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学校采用学分制,实施弹性的学习制度。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根据录取专业的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定专业修业年限(以下称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3-6年(含休学)内完成毕业总学分;标准学习年限为5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4-7年(含休学)内完成毕业总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学习要求和学习能力,按照课程修读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每学期修读课程原则上应大于14学分,但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修读课程中,必须参加课程规定的教学活动,如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必要时办理申请交叉听课、免修、免听、重修等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规定的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规定的学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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