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外阅读】解读《琵琶行》,别误解琵琶女__琵琶女形象再探 (2)近年来,许多文章在重新解读《琵琶行》时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如《语文学习》2004年第11期刊发了周良华的《解读——须有历史背景知识》,指出:“白居易并不认为像琵琶女这样做倡伎是被损害的、被侮辱的,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琵琶女自己也不这么看自己,否则这‘天涯沦落人之恨’就不成立了。”周老师在分析了历史背景后还说:“为倡并不是不光彩之事。”并引用高罗佩的话“每个城市都以它的艺妓为荣,她们经常出现在一切公开的庆祝活动中”为证。《阅读与鉴赏(教研)》2007年第03期也刊登了管素莉、邓维策的<琵琶行>的文化意识分析》,文中提到:“……(琵琶女)毕竟没有受人欺凌、侮辱,……‘夜深忽梦少年事’,她对少年生活仍然深深地留恋,琵琶女对这一时期的生活并没有所谓‘不幸’的意识。”“白居易也是眠花卧柳、游治放荡,他怎么会把歌妓看作是被摧残被侮辱被损害的妇女呢?”笔者认为,解读文学作品,不仅要有历史背景知识,还要全面分析历史背景,不仅历史地看,还要社会地看,更要文学地亦即人学地看,做到求真、求美、求善。上述新说失之偏颇,很难让人赞同。第一,唐代倡女虽色艺双绝,但社会地位低下,是上流社会的附庸和点缀。琵琶女“本长安倡女”,《说文解字》曰:“倡,乐也。”意指从事音乐歌舞的乐工艺人。廖美云在《唐伎研究》中认为,及至唐代,人们多以“倡”、“娼”、“妓”、“伎”等字去称谓善于歌舞的女子。(参见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张国刚《中国社历史评论》第五辑,刘健明《唐代妇女面面观——唐代妇女史中文专著研究述评》)倡女即伎女,合称倡伎,她们主要以歌舞表演、歌舞侍宴和诗文助兴为生。从琵琶女“五陵年少争缠头,一曲红绡不知数。钿头银篦击节碎,血色罗裙翻酒污”的叙述中便可管窥一斑。许多倡伎还被官僚贵族当作工具使用,被称之为“暖手”、“妓围”、“肉台盘”,当然也可以像工具一样出卖,送人,交换其它物品。(参见王书奴《中国娼妓史》,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一些倡伎由于年轻貌美,技艺精湛而被买来卖去,直到年老色衰被遗弃,落到“愁脸无红衣满尘,千家万户不容身”(长孙佐辅《伤故人歌伎》)的地步。有些倡伎为逃避遭玩弄的命运,不得不出家为尼,卢纶《过玉贞公主影殿》诗云:“君看白发诵经者,半是宫中歌舞人。”第二,世俗社会也并不认为为倡就是光彩之事。唐代许多倡伎来源于买卖,误堕风尘,罪人家小籍没,这可是社会上引以为耻的事。唐末五代作家王仁裕《玉堂闲话》:“李秀兰以女子有才名,初五六岁时,其父抱于庭,令咏蔷薇云:“经时未架却,心绪乱纵横。”父恚曰:“此子将来富有文章,然必为失行妇人。”(参见王书奴《中国娼妓史》,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据《全唐诗•薜涛诗集》:“涛八九岁知声律。一日,其父郧指井梧曰:‘庭院一古桐,耸干入云中。’涛应声云云(即“枝迎南北鸟,叶送往来风”——笔者注)。父愀然久之。后果入乐籍。”也许正因为倡伎中才艺出众者多,以致社会上视工于诗文乃不良女子所为,造成“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偏见。刘健明在《唐代妇女面面观——唐代妇女史中文专著研究述评》)中说道:“我们切不能因为少数几段士妓爱恋,而过分渲染夸大唐代的士妓关系。因为平心而论,自古迄今,人们对妓女这一阶层女性的观感并无太大改变,即使时而会有“笑贫不笑娼”的社会异象,但那也只在经济消费上的情形如此,并不代表妓女在社会地位已提升至与一般妇女无异的程度。”(参见商务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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